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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市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“十不准”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-05-23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,现就教师从业行为提出十不准:
  
  一、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  
  二、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。
  
  三、不准讽刺、挖苦、歧视、侮辱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  
  四、不准歧视、指责、训斥学生家长。
  
  五、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、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。
  
  六、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。
  
  七、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家养。
  
  八、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订教辅资料、向学生推销商品。
  
  九、公办教师不准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、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、收受招生回扣。
  

  十、不准在评优评选、评职晋级和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。

长沙市教育局

2012年5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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